发布时间: 2021年07月23日
发改办社会〔2021〕573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办公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教委),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家产教融合建设试点实施方案》(发改社会〔2019〕1558号),经国务院职业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国家产教融合型企业名单》《国家产教融合试点城市名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产教融合型企业和国家产教融合试点城市,要认真落实《国家产教融合建设试点实施方案》要求,切实深化产教融合,促进教育链、人才链与产业链、创新链深度融合、有机衔接。
二、国家产教融合型企业和国家产教融合试点城市,按规定享受产教融合领域相关投融资和财税等组合式激励政策。
三、各地发展改革和教育部门要发挥国家产教融合型企业和国家产教融合试点城市的示范引领作用,建立城市为节点、行业为支点、企业为重点的改革新路径新机制,重点聚焦完善发展规划和资源布局、推进人才培养改革、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创新重大平台载体建设、探索体制机制创新等任务,统筹开展试点,落实支持政策,加强组织实施,确保如期实现试点目标。
四、各地发展改革和教育部门要指导和组织本地区国家产教融合型企业和国家产教融合试点城市,优化完善、深入落实产教融合整体工作方案,进一步细化工作任务,推动落实到位。组织企业和城市发布产教融合年度报告,及时公布工作经验、典型案例、取得成效等,切实发挥产教融合引领作用。
五、各地发展改革和教育部门要加强经验总结推广,成熟的经验及时上升为政策和制度,复制推广到本地区。产教融合年度工作进展,以及推进产教融合过程遇到的重大问题和具有示范效应的重大举措,应及时按程序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等部门报告。
六、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将会同相关部门加强政策统筹、协调推进和督促检查,适时组织开展实施情况评估。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2021年7月16日
附件:
原文链接:https://www.ndrc.gov.cn/xwdt/tzgg/202107/t20210723_129135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