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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南开放创新合作机制》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年02月25日

海南开放创新合作机制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决策部署,加快推动科技部与海南省人民政府联合印发的《加快海南科技创新开放发展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落实,协调全国其他省(直辖市)与海南省开展开放创新合作机制,以开放创新合作支撑自由贸易港建设,特制定本合作机制。

一、工作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自由贸易港的重要指示,加快落实海南科技创新的重大任务部署,坚持按照优势互补、互利互惠的原则,以海南实际需求为牵引,聚焦海南重点产业发展、离岸创新创业、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园区合作等需求,推动相关省市、科技园区、科技部相关司局与海南省的合作需求单位建立“一对一、点对点、多对一”的多层次合作模式,加快推进《实施方案》落实,以开放合作促进海南省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以科技创新有力支撑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

二、主要措施

(一)建立重点地区与海南省科技合作机制。

聚焦海南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等三大主导产业发展需求,推动上海、北京、广东、深圳、四川、湖南等地区与海南建立合作机制,重点推动上海市优势单位与海南省需求方开展深远海、热带特色农业、航天、临床医学等合作;推动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及中关村在海南布局;推动广东、深圳与海南开展信息产业、先进制造业、海洋科技服务等领域的科技合作,促进海南自由贸易港与粤港澳大湾区科技创新联动发展;推动四川与海南开展生物医药领域等科技合作,鼓励医疗新技术、新装备、新药品的研发应用;推动湖南与海南开展超级杂交稻育种、新材料、海洋装备等领域的科技合作。

(二)推进海南国际离岸创新创业示范区建设。

全面梳理海南自由贸易港政策,建立海南离岸创新创业政策指导目录,发挥海南在创新创业、国际合作、科技金融、人才引进等方面政策优势。支持依托海口高新区、洋浦经济开发区、三亚崖州湾科技城、文昌国际航天城、海南生态软件园和复兴城互联网信息产业园等园区,推进建设国际离岸创新创业先行区、国际科技合作试验区、外国人来琼工作管理服务引领区、国际离岸科技金融聚集区,打造离岸创新创业的先导区。

(三)推动海南深化国际技术转移示范区建设。

支持海南建设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协调江苏苏南、浙江、上海闵行等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开展跨区域成果转移转化,加大“重大新药创制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试点示范”工作力度。深入实施“百城百园”行动,支持海南试点开展技术要素便利化流动试点工作,建设国家技术转移海南中心,加大对海南成果转化的支持力度,推广应用一批先进技术成果。

(四)推动多帮一科技园区对口帮扶工作。

以推动海南融入双循环发展格局为目标,聚焦海南重点发展产业,推动上海张江国家高新区与海口高新区开展生物医药技术创新与产业发展的合作;以推动农业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为目标,聚焦创新要素集聚、农业科技成果示范转化,推动广东、广西等地的国家农业科技园区与海南儋州、陵水、三亚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开展合作,加强海南热带农业创新发展能力;推动珠三角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深圳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与三亚崖州湾科技城共建共享科技产业平台,鼓励支持两地企业、产学研机构等按照市场化原则共建创新创业服务平台、成果转化平台,推动青年人才赴海南创新创业;推动四川成都天府国际生物城与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开展合作。

(五)加大对海南省重点工作的支持力度。

结合《实施方案》重点任务落实及海南阶段性工作重点,建立科技部司局直接对口支持机制,重点对口指导支持《海南省“十四五”科技创新规划》编制;推进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推进海南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建设;深化海口创新型城市建设、五指山市创新型县(市)建设;推进国家南繁科研育种基地“南繁硅谷”建设;支持全海深载人潜水器马里亚纳海沟海试;支持参与国家耐盐碱水稻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指导制定外国人来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许可负面清单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开展外国人来琼工作管理地方性立法探索,制定出台在琼工作外国人及用人单位信用监管办法等制度文件;支持设立国际科技创新合作论坛等工作。

三、运行机制

(一)发挥海南实施主体作用。海南是落实创新开放合作的主体,要主动与相关单位、地区加强沟通,推进建立“点对点”合作。海南省要围绕加快合作机制及合作事项落实,要优化资源配置,完善政策措施,营造有利于开放合作的条件。

(二)建立协调机制。加强部省会商,要将推动合作机制落实作为部省会商的重要议题。建立科技部、海南省与各有关省市协调机制,每年召开一次合作机制推进会,动态调整合作内容,协调推进各项任务落实。科技部成果与区域司会同有关直属事业单位与海南省科技厅成立联合办公室,负责协调推进工作。

(三)完善激励机制。开展合作机制落实的监测评价,将各地方落实合作情况作为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分配的重要考量因素,对于主动务实推进合作落实的单位和个人,以适当形式给予表扬。

原文链接:http://www.most.gov.cn/xxgk/xinxifenlei/fdzdgknr/fgzc/gfxwj/gfxwj2020/202102/t20210225_1613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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